一、銀行作為私募基金托管機構,依法依約履行托管職責
針對上海意隆等4家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實際控制人失聯,根據有關銀行報告,銀行作為私募基金的托管機構,已嚴格按照《基金法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,并依據《托管合同》約定,恪守契約精神,依法依約采取臨時止付、凍結賬戶等措施,及時履行妥善保管基金財產等職責。
需要說明的是,各銀行在《托管合同》中有關當事人承諾與聲明、權利與義務中,均明確銀行對托管資產的托管,并非對私募基金管理人設立的合伙企業本金或收益的保證或承諾,銀行不承擔合伙企業投資風險。
一、銀行作為私募基金托管機構,依法依約履行托管職責
針對上海意隆等4家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實際控制人失聯,根據有關銀行報告,銀行作為私募基金的托管機構,已嚴格按照《基金法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,并依據《托管合同》約定,恪守契約精神,依法依約采取臨時止付、凍結賬戶等措施,及時履行妥善保管基金財產等職責。
需要說明的是,各銀行在《托管合同》中有關當事人承諾與聲明、權利與義務中,均明確銀行對托管資產的托管,并非對私募基金管理人設立的合伙企業本金或收益的保證或承諾,銀行不承擔合伙企業投資風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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